在審查程序中,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律規(guī)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,辦理某項審批手續(xù)的,其專利申請將被視為撤回。
這里面有些是申請人基于時間、精力、經濟方面的考慮不愿將程序進入下去,故意不去辦理手續(xù)而造成的;有些是申請人不了解法律和審批程序耽誤了手續(xù)時間造成的失誤;有些則是確有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。
在實際操作中,專利局無法區(qū)分這些不同情況,所以對逾期未辦理規(guī)定手續(xù)的,都要發(fā)出視為撤回通知書。通知書中寫明視為撤回的原因。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,應當在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,向專利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恢復權利。
請求恢復權利的,應當提交“恢復權利請求書”一式兩份,說明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;同時補辦因正當事由的障礙而未完成的各種應當辦理的手續(xù),和補繳應當繳納的費用。補辦手續(xù)補繳費用一般應當在上述兩個月內完成。如確有困難無法在兩個月內完成的,應當請求專利局延長期限;請求恢復權利的,還應當繳納規(guī)定的費用。
例如:申請人因病住院,耽誤了辦理實審請求的期限,因而申請被視為撤回,這時申請人如要求恢復申請,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一式兩份,繳納恢復權利手續(xù)費,補辦實審請求手續(xù),補繳實審請求費。
請求恢復權利需經專利局批準。
專利局審批的主要依據(jù)是:
1、恢復權利請求書和恢復權利請求費以及其它應當補辦的手續(xù)和應當補繳的費用是否在發(fā)出視為撤回通知書后兩個半月內完成的;
2、提出的正當理由是否成立,一般來說,只有申請人沒有過失或者過失可以原諒的事由才被認為是正當事由。專利局不同意恢復的,將作出不同意恢復的決定通知申請人。
3、申請人對此不服的,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復的通知后15天內,向專利局行政復議處提出行政復議。